(2022年1月25日共青團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批準
2022年1月28日共青團中央發(fā)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團要求,加強團中央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團中央委員會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三條 團中央委員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把培養(yǎng)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根本任務,把鞏固和擴大黨執(zhí)政的青年群眾基礎作為政治責任,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作為工作主線,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擔當上、作風上、自律上強,團結引領廣大團員青年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四條 團中央委員會開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準政治方向。
?。ǘ﹫猿指吲e理想信念的旗幟,加強對青年的政治引領,幫助青年確立正確的理想、堅定的信念。
?。ㄈ﹫猿址涨嗄甑墓ぷ魃€,以青年為中心,密切聯系青年,竭誠服務青年。
?。ㄋ模﹫猿置裰骷兄疲浞职l(fā)揚民主,實行正確集中。
?。ㄎ澹﹫猿指母飫?chuàng)新,落實黨對共青團改革的要求。
(六)堅持全面從嚴治團,做到政治上要嚴,團的干部隊伍建設要嚴,團員隊伍建設也要嚴。
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
第五條 團中央委員會由團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團中央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人選應當集中各方面、各層次團的專職、掛職、兼職干部骨干和少先隊輔導員、團員中的優(yōu)秀代表,信念堅定、政治過硬、心系青年、能力突出、作風優(yōu)良,分布均衡、結構合理?;鶎雍鸵痪€委員、候補委員一般不低于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50%。
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干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死亡、喪失國籍的,其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自動終止。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或者團籍、受到留黨察看或者留團察看以上處分的,其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自有關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并按規(guī)定撤銷。
團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領導干部因自行卸免、自動終止、受處分撤職等情況出現空缺時,應當進行替補,替補人選一般應當是接替被替補委員原任職務的人員。其他委員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在必要時,經報請黨中央同意,可以代表會議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形式,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
第六條 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選舉第一書記1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常委會中,基層和一線委員一般不低于常委總數的25%。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是團中央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研究推進本領域團的工作。
第八條 團中央直屬機關是團中央委員會的執(zhí)行機構,同時承擔全國青聯、全國學聯、全國少工委秘書機構職能。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在團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團中央委員會執(zhí)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贫ㄘ瀼貓?zhí)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ǘ┯懻摵蜎Q定團的全局性重大問題。
?。ㄈ┱偌瘓F的全國代表大會或者代表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ㄋ模┞犎『蛯徸h常委會和書記處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ㄎ澹┻x舉書記處第一書記、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六)決定替補、遞補團中央委員會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建議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團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團內職務及以上處分;決定終止團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設置和變動。
?。ò耍ΤN瘯嵴垱Q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條 在全會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團中央委員會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偌珪芯刻嵴埲珪徸h的問題和事項。
(二)組織實施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ㄈ┯懻摵蜎Q定全團重要工作事項。
?。ㄋ模Q定給予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團內職務及以上處分,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
?。ㄎ澹┭芯繘Q定其他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在全會和常委會閉會期間,團中央書記處行使委員會職權,并負責事關全團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二條 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
團中央委員會按規(guī)定及時向黨中央委員會請示報告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團中央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全會、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
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zhí)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但在改變決定前必須認真貫徹,不得有任何推諉、抵觸或者變相抵觸言行。
第十四條 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書記應當帶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fā)揚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其他委員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代表團中央發(fā)表的講話、報告和出版的文章、著作,應當事先經過常委會或者書記處批準。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fā)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集體決定精神。
第十六條 全會、常委會會議具體內容及研究討論情況,除會議決定可在一定范圍內傳達或者公開發(fā)表的以外,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
第五章 會議制度和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七條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按照集體決策、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全團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根據需要,分別召開全會、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作出重大決策,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加強分析論證,凝聚智慧共識,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八條 全會每年至少舉行1次,由常委會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一般由常委會或者團中央書記處會議討論確定。
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書面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的事項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候補委員不參加表決。
對團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團內職務及以上處分,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全會閉會期間,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
第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委托書記處其他同志主持。
會議議題一般在征求常委會委員意見的基礎上,由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提出,書記處集體討論確定。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書面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的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第二十條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全會、常委會會議情況應當及時向全團通報,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文件,宜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六章 自身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zhí)行力。
第二十三條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模范遵守《共青團中央關于提高政治站位改進工作作風的六條規(guī)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二十四條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系青年,竭誠服務青年。直接聯系所在地區(qū)、所在領域的本級、下級團的代表大會代表不少于10名,直接聯系團支部不少于1個。
進入團中央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專門委員會調研。
進入縣域團代表聯絡站的委員、候補委員,應當按要求做好團員青年聯系服務工作、擔任少先隊輔導員。
第二十五條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團中央委員會的有關會議。
對無正當理由屆內2次未參加全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由團中央組織部約談,并通報所在單位和省級團委;3次未參加全會的委員、候補委員,應當按程序免去其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團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圍繞中心議題開展深入調查研究,形成書面材料,會前提交大會工作機構,并按照會議安排進行書面發(fā)言、重點發(fā)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1日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試行)》、《共青團中央常委會工作規(guī)則》同時廢止。